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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招領

遺失物定義

舉凡於館設及戶外空間無人取回之證件、金錢及各項非立即丟棄之物品,皆列為遺失物。

 

遺失物公告

每單月份之月初公告前2個月(如3月份時公告1~2月)之遺失物清單。
線上公告清單僅保留近3年之資料,清單請查閱下方附件。
 

遺失物領取

1. 請失主攜帶身份證明文件於開館時間至星象館服務台領取。
2. 遺失物領取時需請失主清楚描述遺失物特徵或進行相關必要之核對動作。
3. 經確認符合之物品,請失主登記相關聯絡資料,即可領回遺失物。
4. 遺失物僅保留3年,超過3年即進行銷毀或轉贈弱勢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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